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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法院发布2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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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10-18 09:47:42 打印 字号: | |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应自觉履行,可有人却借钱不还、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这些自作聪明、机关算尽的失信被执行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0月1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吴某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事部分处理情况

被告人吴某州,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龙东路某大厦703号。

基本案情:2017年2月15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偿还邓某4500000元,被告人吴某州和康某林、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立案申请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吴某、吴某州、康某林、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日责令吴某州等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但吴某州既未履行判决,也未申报财产。吴某州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在当地有房产及大量的收入。2017年3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向吴某州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同年5月6日,该加工厂再次向吴某州支付房屋租金10万元时。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吴某州要求该加工厂的财务将钱转到吴A的银行账户,而没有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支付到被执行人康某林的银行账户。

2017年6月8日,吴某州因拒不履行判决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州于2017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4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2018年2月10日,迫于本院打击吴某州涉嫌拒执罪的压力,被告人吴某州的家属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了一部分借款本息3500000元。

刑事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州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州案发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邓某部分款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吴某州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8月22日,以被告人吴某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吴特州认罪服判,未进行上诉。

民事执行部分处理情况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通过相关线索查询到,吴某州于2004年6月3日在第三人处受让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大坑”地块4000平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租赁使用权。2018年2月,吴某州与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了“大坑”地块土地返还及地上建筑物移交协议书,协议由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收回大坑”地块4000平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向吴某州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三千万元。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于2018年2月9日在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处冻结了其尚未向吴某州支付的补偿款480万元。同年7月10日,法院在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强制扣划了吴某州所有的补偿款460万。并于2018年7月30日将46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邓某。至止,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的典型性意义

吴某州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能力,但恶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了司法公信与审判权威,更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吴某州等人拒执犯罪的打击,切实维护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为打击老赖,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兰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执行案

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以国家强制力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力破除“执行难”,彰显法律威严

内容介绍:2015年2月12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就喻某波与兰某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4)冷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某青支付喻某波赔偿款28167.81元。该判决生效后,喻某波于2015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兰某青送达了(2015)冷法执字第2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兰某青履行如上判决义务,兰某青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

2016年3月1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获悉兰某青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间在冷水江市禾青镇某村11组新建一栋价值约50万元的房屋,为此法院以兰某青拒绝执行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兰某青仍然拒绝执行。2018年1月3日,兰某青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冷水江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兰某青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次日与喻某波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向喻某波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6万元,喻某波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兰某青从轻处理。2018年8月23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某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某青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兰某青的刑事责任。兰某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兰某青与喻某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兰某青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兰某青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2018年9月18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381刑276号刑事判决,判决兰某青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以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当然,对于被执行人犯罪情节及刑罚适用的轻重,也应在法律尺度下进行衡量,做到罚当其罪,以更好地树立法律权威,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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