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古××,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市××区××街道××村。
申请执行人:关××,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市××区××街道××楼××房间。
被申请人:罗××,男,汉族,1932年9月8日出生,住××市××区××街道××楼××房间。
异议人与罗××于2003年7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罗××所有的位于解放西路1号楼一栋(粤房证字第1574672)房产,租期为12年(从200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租金为每年6000元。在签订上述合同时,罗××并未告知异议人上述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异议人对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并不知情。同时,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时,并没有告知罗××不能使用有关房产,法律亦无明确规定被查封的物业不能使用。因此,异议人与罗××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由于上述房产租赁在前,法院委托拍卖在后,因此拍卖所引起的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不能对抗租赁权。综上所述,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罗××的上述房产后,无权要求异议人搬出,异议人有权按上述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有关房产。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古××(签名)
2004年4月10日
附:1.本异议书副本1份;
2.租赁合同书1份;
3.解放西路1号租户暂住证1份;
4.解放西路1号2004年1—12月清洁费收据1份;
5.解放西路1号2003年清洁费及治安费收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