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证债权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男,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曹××,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市××区××镇××村××号。
执行依据:
××市××区公证处于2008年10月1日作出的(2008)×字第12号借款合同公证书和(2011)×字第27号执行证书。
执行内容: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至强制执行之日的4倍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签名)
2011年6月26日
附件:1.借款合同书1份;
2.(2008)×字第12号借款合同公证书副本1份;
3.(2011)×字第27号执行证书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