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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证债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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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0 10:09:32 打印 字号: | |

执行公证债权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男,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曹××,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市××区××镇××村××号。

执行依据:

    ××市××区公证处于2008年10月1日作出的(2008)×字第12号借款合同公证书和(2011)×字第27号执行证书。

执行内容: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6000元;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至强制执行之日的4倍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签名)

    2011年6月26日

附件:1.借款合同书1份;

2.(2008)×字第12号借款合同公证书副本1份;

3.(2011)×字第27号执行证书副本1份。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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