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陈建湘案发前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多年前发生纠纷,一直伺机报复。他多次有意接近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曾卫军(另案处理),以借款、谈心等方式取得曾卫军的信任。2017年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曾卫军处借到公务七七式手枪一支,并电话联系新化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临聘司机邹鹏,以帮邹鹏找工作为由要求其开出新化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10时许,陈建湘来到新化县教育局找到了邹恒,将邹恒骗上车。当车开至一偏僻山边马路时,陈建湘掏出手枪将邹恒打死,持枪胁迫邹鹏抛尸、清理车内血迹。当日15时许,陈建湘胁迫邹鹏开车至新化县“康城豪苑”小区附近找到段新民后,以解决昔日矛盾为由将段新民骗上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时,他突然驾车撞向马路右边停放的一辆货车,并迅速打开车门逃离,陈建湘见状朝段新民连开数枪致其死亡,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2月24日17时许,陈建湘被抓获。
法庭上,陈建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悔罪。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