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成文 谢智星)8月9日上午,冷水江法院首次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对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这是《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冷水江法院首次以“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形式审理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曾某花500元购得6斤罂粟壳,打磨成粉添加到食品调料中,在其经营的食品调料店对外销售。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从曾某处购得约1斤且掺有罂粟壳粉的麻椒粉,并在其经营的面馆内,将该麻椒粉添加到粉面里对外销售。被告人蔡某、周某分别从曾某处购得重约2斤、1斤掺有罂粟壳粉的十三香粉,并在各自经营的卤菜店内,将其添加到卤菜里对外销售。
今年2月28日,被告人蔡某在公诉机关接受讯问时,趁跟被告人陈某及辜某(已不诉)单独相处之际,指使陈某和辜某否认明知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的香料添加了罂粟壳粉的事实。随后,蔡某又指使周某否认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蔡某、陈某、辜某、周某均否认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曾某、陈某、蔡某、周某4人刑事责任,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曾某购买罂粟壳打磨成粉添加到食用香料中销售给不特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蔡某、周某、陈某从曾某处购买添加有罂粟壳粉末的食用香料后,添加在食品中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曾某、蔡某、周某、陈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曾某还应承担追回并销毁已销售的含有罂栗壳粉末的食用香料以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举证、质证,7人制大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