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伍某富与原告刘某星、邹某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伍光富分别赔偿原告刘某星合理经济损失158015元(已付82839元)、原告邹某珍合理经济损失133002元(已付42452.3元)。判决生效后,伍某富未主动履行义务,刘某星、邹某珍遂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5日,新化法院对被执行人伍某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伍某富既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没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18年5月1日,执行法官获悉伍某富新建一栋三层楼的房屋,造价达20余万元,执行法官决定对伍某富采取搜查措施。
2018年8月8日上午9点,执行干警对伍某富家果断采取搜查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