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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雯等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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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李礼  发布时间:2018-07-18 08:10:39 打印 字号: | |

717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雯等四人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曾雯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陈安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曾爱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袁桂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曾雯的违法所得431697532元,被告人陈安生的违法所得285525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追缴被告人曾雯信用卡诈骗所得2429036.4元,返还银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雯与他人合资成立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因公司资金短缺,被告人曾雯等人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010月开始向社会公开集资,大部分资金被曾雯用于制造公司虚假繁荣的还本、支付高额利息及购买大量豪车等奢侈消费,致使集资资金不能归还。至201410月案发,被告人曾雯累计非法集资金额1085580700,累计集资人数1670,实际诈骗金额431697532元,涉及集资债权人1339人。被告人陈安生在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19980000, 获取融资奖励费和利息差2855250元。被告人曾爱国在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973799700元,其中经其本人签字的集资金额142476500元。被告人袁桂华在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集资金额8290000元,获取融资奖励费64733元。被告人曾雯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242903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雯同时还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曾雯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曾雯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桂华到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部分债权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曾雯、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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