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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平才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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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李玲  发布时间:2018-07-11 17:13:31 打印 字号: | |

    2018711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双峰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彭平才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平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彭平才限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平才于1995年中专毕业后分配在双峰县走马街镇政府走马责任区工作,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事,两人住在走马责任区办公楼一楼相邻的宿舍。1996818日晚上,彭平才因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转正培训,按照要求将手上工作暂时移交给李某。彭平才因李某说要将他表现不好、乱花公款等事情向责任区领导反映以及工作移交等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两人互相推搡。李某推了一下彭平才,彭平才拿起墙边一根木棒朝李某的头顶狠击一下,李某转身往外跑,彭平才又用木棒朝李某打了一棒(未打中)并继续追打李某。在走马责任区办公楼旁边的菜地里彭平才追上李某后再次殴打李某致其死亡。随后,彭平才将李某的尸体藏至李某房间床下,再回自己宿舍将衣服换下丢至床下后潜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生前颅脑外伤致颅骨骨折,颅脑中动脉前支破裂出血死亡。2017116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和平社区将被告人彭平才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平才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彭平才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平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对彭平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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