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原副主席王建平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建平犯罪实际所得人民币354.4万元,犯罪所得孳息人民币45.3万元,共计399.7万元上缴国库;追缴犯罪所得车牌号码为湘B66557的奥迪A6型轿车一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香山美境小区6栋103号房产一套及释迦牟尼、观音黄金像各一尊,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建平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醴陵市瑞祥瓷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52.599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王建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王建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