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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 16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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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荣 王姣兰  发布时间:2018-03-29 16:23:47 打印 字号: | |

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近日,新化法院对被告人刘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和被告人毕维等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宣判,16名“涉黑涉恶”被告人均受到刑法处罚。

 被告人刘欣“涉黑”的犯罪事实: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欣于2003年加入刘俊勇等领导、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参与故意伤害一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参与抢劫一次,抢得赃款400元。

故意伤害罪:2004630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刘欣等人在廖建伟、刘永华、刘崇伟的指挥和带领下,持刀、鸟铳冲进被害人陈某华家,将陈某华、陈某华的父亲及陈某华的叔叔砍伤。造成了陈某华死亡、陈某华叔叔重伤,陈某华父亲轻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刘欣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谅解。

抢劫罪:2003929日,被告人刘欣在天门乡参与杨海、曾俊勇等人抢劫被害人游某平财物400元。

在上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欣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是从犯。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毕维等15名被告人“涉恶”的犯罪事实:

2011年以来,毕维、毕明明等15名被告人在上渡办事处、上梅镇等地寻衅滋事10次,其中被告人毕维为主寻衅滋事6;被告人毕明明寻衅滋事5次,其中为主2次,参与3次;被告人刘华为主寻衅滋事3次,被告人李谟忠、朱辉龙为主寻衅滋事2次;被告人袁熙寻衅滋事3次,其中为主2次,参与1次;被告人李永寻衅滋事为主1次;被告人康文拯参与寻衅滋事2次;被告人曹林辉、曾硕文、李定辉、曹程、毕宇峰为主寻衅滋事1次;被告人扶振杰、王宇豪参与寻衅滋事各1次;被告人袁熙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1次;被告人曹林辉、曾硕文为主聚众斗殴罪1次:被告人毕维、毕明明为主开设赌场1次。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处罚,部分被告人还被并处罚金。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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