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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宇森汽车公司”非法集资案在娄底中院宣判
被告人潘杰一审被判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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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黎平 严文郁  发布时间:2017-12-27 15:00:14 打印 字号: | |

12月2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省娄底市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杰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该公司出纳主管邱红芹、财务总监吴金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潘杰退赔集资参与人人民币八千八百七十三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查明2005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杰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娄底市宇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先后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宇程、宇坤、宇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娄底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但各公司的股东投资款均未到位。2005年起,被告人潘杰隐瞒公司长期亏损的事实,制造出公司效益好,有实力的假象,在没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出台了每介绍集资10万元给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集资奖励政策。因其非法集资数额巨大,资金成本高,需要支付的利息多,非法集资资金大部分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及支付其家人房贷、购买豪车等奢侈生活开支,造成宇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资不抵债。经司法会计鉴定,2006年至2014年 11月30日,潘杰以宇森公司、森轩经营部的名义向100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359 129 931元,往息抵本后,造成524人被骗89 192 338元。核减其近亲属集资资金后,潘杰实际集资诈骗金额为88 735 861元。非法集资参与人文朝霞在潘杰处集资 12万元,因潘杰无法退还本金,生活困难,文朝霞于2014年10月22日自杀身亡。

2011年,被告人潘杰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娄底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授信贷款额度为100万元。2014年3月,潘杰在明知森轩经营部陷入财务危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不予归还,经银行多次催收,潘杰与银行达成了分期还款计划。但从2014年8月起,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人工、上门催收后,潘杰透支款820093.8元仍未如期还款。

2012年4月份,某银行娄底市分行开办了娄底市汽车经销商“汽贸贷”融资业务,为娄底市城区内的汽车经销商提供贷款服务。被告人潘杰伪造了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的工商变更资料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潘杰还授意工作人员私刻潘震、李莉等人的私章在贷款过程中使用。至今仍有银行贷款共计680余万元不能归还。

被告人邱红芹在2007年7月进入宇森公司,先后任宇森公司出纳及出纳主管。在潘杰非法集资期间,邱红芹负责非法集资的收取、非法集资利息的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2011年,在宇森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被告人邱红芹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75 225 131元。其获取集资奖励35 660元,到案后,邱红芹将集资奖励全部退赔。

被告人吴金花先后担任宇森公司会计、管理中心主任及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2011年,在宇森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被告人吴金花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40 128 531元,其获取集资奖励32 615元,到案后,吴金花将集资奖励全部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潘杰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潘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邱红芹、吴金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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