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曾宪波等27名被告人犯罪集团一案,对曾宪波等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辜芳建、李精华等11名被告人和3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化县上梅镇枫林幼儿园财产损失人民币24280元。
2016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辜芳建、李精华纠集14人手持砍刀、木棒等凶器,将新化县上梅镇枫林幼儿园的两辆校车、两辆民用车砸烂后逃离现场。打砸过程中,受害人用手机摄像,并通过微信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后,新化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集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上梅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娄底市委主要领导对本案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宪波、曾宪鹏、曾鹏(外号“杀猪鹏”)、曾亮、周荣辉、李玉峰、曾鹏(外号“鹏吉”)、刘忭、李玉宏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曾宪波为首要分子、以曾宪鹏、曾鹏((外号“杀猪鹏”)、曾亮、周荣辉、李玉峰、曾鹏(外号“鹏吉”)、刘忭、李玉宏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共同或单独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