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原湖南牧羊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雯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及陈安生、袁桂华、曾爱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曾雯自牧羊人集团公司成立至2014年10月,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对外宣传牧羊人集团公司资金雄厚,效益良好,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社会公开集资,月利率2%至6%不等,累计筹集集资债权人资金1,113,580,700.00元,归还集资本金417,577,700.00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283,422,497.00元,尚未支付的集资本金余额达696,003,000.00元。被告人曾雯应负责的集资诈骗金额459697532.00元,涉及集资债权人1339人。被告人曾雯还在明知牧羊人集团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银行信用卡,其中从中国某银行透支本金531780.00元,从娄底市某银行透支本金1989256.40元,均未归还。被告人陈安生在牧羊人集团公司担任副总裁,管理办公室及公司对外行政事务,期间先后介绍47人到牧羊人集团公司业务拓展部集资,总金额达20,180,000.00元, 获取融资奖励费和利息差2,909,250.00元;被告人曾爱国在牧羊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融资登记、资金管理、办理借款及利息支付手续,其工作期间,公司累计集资总金额973,799,700.00元,已归还本金367,228,700.00元, 已支付利息259,446,961.00元,尚未支付的集资本金余额606,571,000.00元。其中曾爱国在借据上签署经办人的集资总金额142,476,500.00元;被告人袁桂华在牧羊人集团公司担任财务部部长,负责牧羊人集团公司在银行的各项贷款事务,期间先后介绍34人到牧羊人集团公司业务拓展部集资,集资总金额8,290,000.00元,获取融资奖励费64,733.00元。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曾雯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陈安生、曾爱国、袁桂华的刑事责任。
通过一天的庭审,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情节等充分地发表了意见,法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可以定案。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