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依法对一宗相邻权纠纷案件实行强制执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铎山镇新枫村李某玉、刘某与李某国、吴某相邻而居,李某玉、李某国住房与证人谢某住房呈倒品字状,被告李某国与证人谢某的住房位于品字下两个口字位置平行于前,原告李某玉的房屋在品字上口字位置独立于后,三家房屋之间有一公共空坪,该空坪系原告出行的历史主要通道。2013年下半年,被告李某国未经相关机构审批,便在该公共空坪处兴建住房,并已埋设了地梁(地基),因该待建房屋影响到原告的通行及住房采光,原告李某玉多次予以制止,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2013年11月28日,铎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一、李某国未经乙方(李某玉)同意不能在现有房屋旁边建房,李某玉可在原址上建房;二、由李某玉补偿李某国25 800元,该款在2013年12月2日前付清。尔后,原、被告均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但被告李某国、吴某未将堆积在空坪处的建筑材料予以清除,影响了原告的通行,且被告在空坪内埋设地梁,阻碍了生活污水的正常排放,双方再起争执,遂起诉至冷水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该案中,被告李某国、吴某在公共空坪上堆积建筑材料,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通行,空坪内埋设地梁,虽未影响原告的通行,但客观上阻碍了生活污水的正常排放,据此,冷水江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国、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清除堆积在原告住房前空坪上的建筑材料,并拆除已埋设在空坪内影响正常排水的部分地梁,改造排水设施。被告李某国、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娄底中院维持原判。
被告李某国、吴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李某玉、刘某向冷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给予其充足的自行排除妨害的宽限期,但二被执行人始终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该院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当天,经过4个多小时的努力,该院成功清除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割断已埋设的地梁,并对地面进行了硬化。事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表示满意,并表示以后两家人和睦相处,维护邻里关系,至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