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委托人拖欠运输款后,除了可以催讨或起诉外,承运人一般都会扣留所运输的货物。那么,承运人能扣留货物吗?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3年10月28日,某男装公司(委托方)与某物流公司(承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为某男装公司运输男装,同时约定某物流公司不得以任何物流运输款为由对货物进行扣押限制。合同签订后,某男装公司将90箱货物交由某物流公司运输,将80箱货物顺利运输完毕后,因某男装公司拖欠运输款20937元,某物流公司遂将剩余10箱货物扣留在自家仓库内,双方协商未果,某男装公司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返还10箱货物,审理过程中,某物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男装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093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该案中,《货物运输合同》明确约定某物流公司不得以任何物流运输款为由对货物进行扣押限制,因此,某物流公司不得扣留货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某物流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某男装公司10箱货物。同时,因某男装公司拖欠运输款,故判决反诉被告某男装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某物流公司运输费用20937元。
某物流公司认为货物可以留置且应就此优先受偿,故对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