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吴雄华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端英、刘海兰、刘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03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吴雄华等人利用金海投资有限公司、金海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用于期货炒作等投资,造成巨额亏损。其中被告人吴雄华累计向8228人非法集资141608.5284万元,致使2946人未归还本金,实际诈骗23896.987792万元;被告人朱晶非法集资19856.7667万元;被告人姜凌云非法集资5616.5889万元;被告人李传忠非法集资4777.7万元;被告人李乐农非法集资2757.8万元;被告人刘健非法集资2084万元;被告人周兴礼非法集资695.6万元;被告人刘端英非法集资2540.8万元;被告人刘海兰非法集资人民币1173.2万元;被告人刘华非法集资271.3万元。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端英、刘海兰、刘华积极帮助被告人吴雄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告人吴雄华、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华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端英、刘海兰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晶、李传忠、姜凌云、李乐农、刘健、周兴礼、刘端英、刘海兰、刘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雄华虽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雄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朱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姜凌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四、被告人李传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五、被告人李乐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六、被告人刘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七、被告人周兴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八、被告人刘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九、被告人刘端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十、被告人刘海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吴雄华的违法所得23896.987792万元,被告人朱晶的违法所得114.0824万元,被告人姜凌云的违法所得64.808822万元,被告人李传忠的违法所得56.770336万元,被告人李乐农的违法所得27.824499万元,被告人刘健的违法所得23.757988万元,被告人周兴礼的违法所得38.78267万元,被告人刘端英的违法所得48.4056万元,返还集资人。
法官说法:对于非法集资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转移资产,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损失的必须严厉打击;能积极退赃,尽量挽回群众损失的依法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