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六合彩”的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下半年,刘某通过一个购买“六合彩”的朋友(待查)介绍,与广东省中山市非法经营“六合彩”的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郑某等人每月支付刘某1200元工资,并且如果刘某单期接收码单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再按5%提成。刘某在双峰县石牛乡自己娘家开办的“红白喜事店”内为郑某等人接收码单。刘某开具“送(销)货单”作为购买“六合彩”凭证,并将接收的码单进行汇总,记录在自己的账本上,然后通过电脑网站将码单传送给郑某等上线人员。每期开码以后,购买“六合彩”的人员凭“送(销)货单”与刘某进行结算,刘某再与郑某等上线人员进行结算。刘某将接收的码单金额,扣除中奖金额以后,不定期将收取的码单金额通过银行卡转账给郑某等上线人员。
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10日案发,被告人刘某共计接收码单数十期。刘某接收的码单金额达15.4万余元。2015年3月10日晚,公安民警在双峰县石牛乡的“红白喜事店”将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达15.4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刘某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