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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收受“六合彩”码单,领刑又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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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17-07-13 09:27: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六合彩的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下半年,刘某通过一个购买六合彩的朋友(待查)介绍,与广东省中山市非法经营六合彩的郑某(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郑某等人每月支付刘某1200元工资,并且如果刘某单期接收码单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再按5%提成。刘某在双峰县石牛乡自己娘家开办的红白喜事店内为郑某等人接收码单。刘某开具()货单作为购买六合彩凭证,并将接收的码单进行汇总,记录在自己的账本上,然后通过电脑网站将码单传送给郑某等上线人员。每期开码以后,购买六合彩的人员凭()货单与刘某进行结算,刘某再与郑某等上线人员进行结算。刘某将接收的码单金额,扣除中奖金额以后,不定期将收取的码单金额通过银行卡转账给郑某等上线人员。

2014年下半年至2015310日案发,被告人刘某共计接收码单数十期。刘某接收的码单金额达154万余元。2015310日晚,公安民警在双峰县石牛乡的红白喜事店将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达15.4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刘某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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