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余某在某大酒店与朋友聚餐,席间觥筹交错,推杯换盏。饭后,大家相约去娱乐会所唱歌饮酒。余某遂驾驶其轿车搭载三位友人驶往娱乐会所,途中遇到冷水江市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酒驾专项行动,民警将满身酒气的余某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余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90.27mg/100ml。12月1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对余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日,余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的电话通知后,即到冷水江市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驾车是严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醉驾入罪体现了国家通过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和约束交通行为的决心。驾驶员要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