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朱某一纸诉状将某通讯营业厅告至娄星区法院,朱某诉称,营业厅于2017年3月29日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拟造两份业务退订合同,取消其来电提醒等业务功能四项,并代替其签名,在办理退订业务生效后又未及时通知他,待他发现时,退订的业务功能已达半个月之久,给他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营业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娄星区法院速调速裁中心受理该案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营业厅自愿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1500元。
当天受理,当天结案,当天兑现,这就是娄星区法院速调速裁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