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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员额法官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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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乐琳  发布时间:2017-02-14 15:02:52 打印 字号: | |
员额法官敲响第一槌

员额法官是什么?入额后,法官办案跟之前有什么不同?来看看司法改革后,娄星区法院法官办案最明显两处改变:

一、院庭长回归一线、发挥示范作用

213,娄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与以往不同,这次庭审的主审和审判长由娄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员额法官郭超群担任。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娄星区法院员额法官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敲响了员额法官第一槌。

上午9时,伴随着庄严的法槌声,该案在第一审判庭准时开庭。庭审在审判长郭超群的主持下有序进行,历经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查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袁某某当庭服判。

    娄星法院司法改革突出了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入额之后,院长庭长亲自办案、带头办案,并且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这五类案件。员额法官(含副庭长)每年必须完成案件任务200件以上,庭长每年必须完成案件任务150件以上,分管院领导每年必须完成案件任务70件以上,院长每年必须完成案件任务10件以上。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案件任务的,必须退出法官员额。

    院庭长回归一线,这既是员额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一名法官的起码担当。此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超群节后上班迅速走向审判台,回归到办案一线,扎扎实实审理案件,将进一步凝聚人心,鼓舞一线法官对司法改革的信心,同时也起到了上下同心的良好效果,为其他入额的院领导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取消案件审批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娄星区人民法院从201726日起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了员额法官是审判团队的核心,明确了员额法官的职责权限,所有案件原则上由员额法官依法独立裁判,裁判文书由员额法官直接签发,员额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员额法官除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独自“挑大梁”,独立签署法律文书,免除分管领导的签批环节,并对判决终身负责。“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紧接着郭院长开庭后,娄星法院最年轻的员额法官胡婷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服判。

“成为员额法官后,是我法官职业生涯的新起点,入额后所肩负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这种独立审判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胡婷说道,“分管领导不再审批,所以我必须克服依赖心理、敢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一旦签发法律文书,就要对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终身负责。”

随着员额制法官改革的深入,院长和普通法官均以员额法官的身份独立裁判,一槌定音,终身负责!这是司法改革在娄星法院落地生根的生动写照。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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