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间的推移不能抹去曾经犯下的罪恶,恶性不改,必将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2017年2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强奸后化名潜逃二十三年,再故意伤害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刘新权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新权故意杀人、强奸后潜逃二十三年,被抓获归案后,其所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虽已过追诉期限,但刘新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群众反应强烈,经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新权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予以核准追诉,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刘新权涉嫌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权与人口角后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新权还在与人纠纷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新权系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刘新权的近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刘新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刘新权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