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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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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革  发布时间:2017-02-07 09:13:13 打印 字号: | |

围棋是一门深奥艺术,系中国古代士大夫崇尚的四大高雅爱好之一,围棋也是一项有趣运动,属现代体育比赛的一个项目,总之,围棋是由两人一起玩的高端游戏。 休闲时日,我与棋友相约去棋院坐隐,纹枰之上,黑白之间,博弈已悄然展开,精彩不断呈现。我们在每一个边、每一个角及中腹的广阔疆土相互争夺,控制领地,各种招法、妙着不断施展,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盘面十分复杂。但棋局始终在平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一招一式均符合棋规。每局弈完,我们按规矩点目,按规则自判胜负,没有任何争执,一连下了几盘。对弈中,我接到一个工作电话,谈了几句后继续弈棋。我一边下棋,一边还在想着工作,两个不同的领域自然地交汇到了一起,我突然有了灵感,感觉围棋与民事诉讼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围棋亦有许多东西值得借鉴。我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对中国诉讼制度有着很深的了解。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开庭前的当事人证据收集、准备与交换阶段、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阶段和法院对案件的宣判阶段。这类似于棋局的三个阶段:即布局、中盘和收关。

围棋布局,就是最大限度地抢占角边等战略要点,为进入中盘争夺做必要准备,这如同当事人在开庭前对重要证据的收集、准备与交换阶段。诉讼证据收集和准备不够就可能败诉,围棋布局不利就可能输棋。围棋中盘,就是双方激烈争夺、厮杀的阶段,这如同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举证质证,激烈辩论。这个阶段如做得不好,案件就可能败诉,而围棋就可能中盘告负。围棋收关,就是在中盘争夺和厮杀基本结束后,双方对官子或局部空地的抢占,如双方盘面接近而收官不利的话,亦会输棋。这如同案件的法院宣判阶段,虽然此阶段由法院主导,但双方当事人仍需要认真参与、配合,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结果。如法院宣判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案件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围棋分黑、白两方,黑方先行,黑方占主动,这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其中黑方相当于原告,白方相当于被告。原告可以起诉,也可以撤诉,也可以请求调解,也可以承认败诉。被告有权进行答辩,有权接受或不接受调解,有权承认败诉。就围棋来说,任何一方如判断形势不利,无获胜希望,则均可以投子认输。

围棋对弈是公开进行的,双方的行棋彼此都明白,裁判也清楚,这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公开原则,即使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其宣判也应公开进行。围棋对弈是一人一着的进行,这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双方落子的权利、机会均等。该一方落子时如不按时下子,棋局就会被判负。围棋对弈实行黑方贴目制,即因黑方先行占有一定便利,故须倒贴一定数目给白方,以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也就是说,不论黑方还是白方,感觉对局的条件、压力都一样。

民事诉讼强调案件调解,追求和谐,尽量减少社会矛盾。围棋也有的理念,如对局中双方经常出现的双活现象就是双方妥协、追求和谐的结果。又如对弈中的打二还一规则,也是为了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正规的围棋比赛均有裁判执裁,这类似于民事诉讼的每个案件均有主审法官。一位裁判一般同时执裁几盘比赛,一名法官则在一段时间内要同时办理多个案件。裁判不在时,围棋比赛的双方按规则正常有序进行,法官尚未组织调解或开庭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活动亦在按规定进行。

民事诉讼,有些案件矛盾复杂、争议很大,双方当事人水火不容,互不相让,这类似于有些围棋比赛,双方均是力战型搅局型,布局尚未结束,缠斗、搏杀就开始上演,盘面眼花缭乱,一片混乱。有些案件则争议较小、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心态都比较平和,相对理智,很少有过激的言词,这类似于一些围棋对局,双方均是平实型,抢占实地,追求平稳,讲求效率,不好缠斗,不奢望中盘大胜过对手。

我从事司法实践近30年,经验和统计数据均告诉我,民事案件中原告自愿撤诉和双方自行和解的比例约为30%左右。这类似于围棋比赛结束后,在裁判未到场时的双方自行点目,点目结束,胜负即定。这时,裁判过来登记结果,并由胜负双方签字确认。所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撤诉、和解率较低,而围棋比赛的双方自行点数、确定胜负的比例极高,约为80%以上。两者相差如此之大,其因如何?笔者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围棋是人为设定的游戏竞争,而民事诉讼为现实中的民事权益争夺,两者性质有所不同;二是围棋对弈的双方均属同一类群体,即均为喜爱围棋的人,而民事诉讼则不然;三是围棋规则相对简单明了,而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则非常复杂,且未修订统一的民法典。

笔者认为,要提高民事诉讼的案件自愿撤诉及和解的比率,应借鉴围棋之道,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一部规范、合理、完善的大民法典,让规则更加细化、明确、具体;二是修正现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完善法院的法律释明权,即将某一案件可能适用或参照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己去研读、去理解、去对照。从而,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自行拟判及风险评估,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撤诉或自行和解做好铺垫。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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