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破坏选举、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选举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选举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被告人贺某某犯破坏选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原系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2年9月份,赵某某被调至同县某镇任党委委员,由于对工作调任不满,赵某某想给某镇换届选举工作出“难题”。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某镇原城建办主任)、贺某某(某镇原民政所所长)商议“跳选”。三人商议由贺某某来“跳选”。于是三人发动镇少数人大代表以送烟、说情、打招呼的方式,要求其他镇人大代表投票给贺某某。2012年10月24日,某镇第十四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非副镇长正式候选人贺某某得票29票,两位副镇长正式候选人未过半数。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时任某镇党委委员,主管城建、国土、财贸工作的职务便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时任某镇城建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共同贪污公款185780元,共同收受贿赂2万元。并为时任某镇党委书记贺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增征地矛盾协调费的方式套取3万元。
2011年1月,贺某某和刘某某(原某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合伙将以五保老人名义办理的低保存折上的钱取出侵吞,贺某某、刘某某共同贪污2115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刘某某及原某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朱某某、欧阳某(均已另案处理)私分低保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敬老院工作经费共1126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贺某某,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四人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