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合同中约定,姜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给陈某,若到期未偿还借款,陈某可以就该处房屋优先受偿。借款到期后,姜某未偿还借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请求判决其对姜某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陈某将房屋抵押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但双方对抵押权仅在借款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并未在房产部门进行抵押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未进行登记就未形成抵押权,陈某也就无法就房屋优先受偿。因此,法院判决支持陈某要求姜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对于陈某要求对姜某房屋优先受偿的诉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