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0日,冷江某煤矿聘请年届60岁的苏某从事井下推车工作,报酬为90元/天。2016年3月22日,苏某在推车过程中,因过道狭窄其衣服及矿带被矿道壁上的电缆线勾住,在矿道拐弯处被推动的矿车挤压到墙壁上致伤。苏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苏某将煤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煤矿未对苏某进行上岗培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工作的操作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活动时,用工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本案中,某煤矿未对苏某进行上岗培训,在狭窄的巷道作业也未制订具体的操作流程,苏某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用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苏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煤矿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某煤矿提出苏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未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但某煤矿并未提交具体的操作流程予以证明,且亦未对苏某进行岗前培训,故对某煤矿提出苏某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判决由煤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