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溪法庭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因自发救火被烧伤的原告得到了赔偿,原、被告双方之间多年的朋友情谊因此案而产生的裂痕得以修补。
原告邹某心与被告邹某龙系近邻,平日经常结伴去外地打工,是无话不说的好朋友。2015年2月1日,被告邹某龙在洋溪镇双华村祖坟祭祀时,燃放爆竹引发山林大火,原告邹某心发现后自发赶往现场救火,不慎被大火烧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邹某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邹某龙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100元。
当承办法官到被告邹某龙家送达诉讼文书时,邹某龙对邹某心将他告上法庭表示不解和生气。他认为,他与邹某心是多年的好朋友,这次邹某心受伤,确实是因他而起,他并不是不认这个事实,自己也愿意赔偿,只是自己因经济条件有限,短期内难以赔偿到位,邹某心有什么事情都可以当面和他谈,但不应该将他告上法庭,损了他的面子。承办法官向邹某龙表明,因为邹某心与邹某龙是好朋友,很多事情不好当面讲,邹某心来法院起诉,也没有其他的意思,只是希望通过法官在中间做工作,给这个事情的解决搭建一个沟通协调的平台。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邹某龙对邹某心的不解与生气得到了化解。
经过反复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邹某心一次性赔偿50000元。原告邹某心与被告邹某龙对承办法官连声表示感谢,因为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不但这件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朋友情谊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