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而后生育两子并均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12月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每月生活费600元,满三个月给一次,同时原告的治病费用凭正规发票到被告处报销。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全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2014年11月原告又起诉离婚而后撤诉。被告即以原告又起诉离婚为由从2015年至今未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原告遂于2015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被告婚后虽然有矛盾,但原告系家庭妇女而无任何经济来源,又患多种疾病,因此,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都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扶养义务。同时,于2013年12月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虽然原告于2014年底又起诉离婚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的法定扶养义务,本案也不存在免除被告扶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同时被告系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扶养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13年12月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依约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