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判处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件。年满50岁的肖某在与其丈夫张某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谎称自己已离婚,在双峰县某家政所进行征婚登记。通过该家政所的介绍,先后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凌某,在与李某、凌某交往期间,其以处对象、结婚要见面礼、买金器等为名,骗取李某、凌某的钱财238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上旬,该家政所工作人员将李某介绍给肖某,肖某与李某见面后,两人商量好肖某以保姆的形式到李某家陪李某。期间两人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举行完仪式后,肖某以是李某伴侣,要李某为其买衣服、金器等为由,向李某先后要了现金约13000元。 同年12月5日,该家政所工作人员再次将凌某介绍给肖某,次日两人见面,肖某向凌某谎称自己叫“肖莲花”,已经离婚,当日凌某将肖某带到自己家中住下,之后肖某以要求金器陪嫁等理由骗取10800元。后凌某的儿子打听到了肖某的真实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以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鉴于赃款后悉数退回,且如实供述罪行等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