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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修复费:赔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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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容  发布时间:2015-11-17 16:34: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曾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含疤痕修复费8000元)。

 2014年11月24,被告曾某驾驶小轿车在娄底工贸中专校门口与原告梁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某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梁某住院治疗141天后伤口愈合,但右小腿下段前侧留下了一条长长的愈合疤痕。原告欲要求被告赔偿其疤痕修复费12000元,与被告数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右小腿抗疤痕治疗费用是否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其作为一名女大学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右小腿留下一条长长的疤痕,对其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该项费用应予以计算;被告认为该疤痕非人体裸露在外的部位,不应予以计算。

法院认为,虽然对疤痕修复费的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是否赔偿疤痕修复费具有一定争议性,但考虑到本案原告系女大学生,此次交通事故留下的疤痕较为明显,对其以后的生活会带来不利影响,故对该项费用应予以计算在内。于是法官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与情的角度进行阐述分析,通过苦口婆心地做思想疏导工作,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两被告赔偿原告疤痕修复费8000元。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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