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系江西省某学院一名市场营销专业的大三学生,因被网上认识的女友骗至陈某、王某、符某、夏某等人在娄底的传销窝点而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每人交3900元购买一份产品成为组织成员,其中陈某系该组织"领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符某、董某、夏某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共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王某、符某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董某、夏某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均依法从轻处罚。娄星区人民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