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向孙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期还款,孙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其儿子周小某共同偿还借款。
孙某称周某借款后,将部分借款给了儿子周小某,且周小某有工作,经济条件较好,有还款能力,所以要求周小某共同偿还借款。但孙某未就此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发生于周某与孙某之间,欠条也系周某个人出具,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小某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因此驳回了孙某要求周小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
民间习俗并不等于法律,当今社会仍有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一主张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依照此规定,若债务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限度内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