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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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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颖娴  发布时间:2015-11-09 16:09:20 打印 字号: | |

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政绩考核萌芽于尧舜,历代遵行,夏有“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商有“三有宅考绩法”、周有“以八法治官府、以六计课群吏”,大致已相当今日对公务员之德、能、勤、绩、廉的考核。秦汉之际,政绩考核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隋唐时期,随着科举制的创立,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对当时吏治的改善起了极大的作用。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官吏的政绩考核制度至此已日臻完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唐代的官吏政绩考核制度及其影响。

一、唐代考核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在吏部设立考功司,由考功郎中与考功员外郎专管官员的政绩考核事务,后来改为由给事中、中书舍各一人为监考使,以考功郎中负责京官的政绩考核,以员外郎负责外派官员的考核。德宗贞元以后,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仍负原有考评职责,由给事中审校京官的考核,中书舍人审校外派官员的考核。按照唐律,吏部考功司只负责考核四品及其以下的官员,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吏由皇帝亲自考核。为了公正考核官员政绩,唐代还制定了官员课考的辅助性法令,规定如果考功司对官吏的考课不实,所奖赏、升迁的官员同其政绩相违背,或不称职,则对负责考课的官员以“贡举非其人”的条令,减一等定罪。这也是唐代政绩考核制度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

二、唐代政绩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唐代政绩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为共同标准,“二十七最”为具体标准。所谓“四善”,即是指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据《唐六典》卷二《吏部》记载“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简单讲即“德、慎、公、勤”。这四项条件,是对所有参加考课官员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各官署职掌的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是侧重于官员的职责岗位和不同业务的考核标准,突出了对各级专门机构官员的考核要求,主要考核其在单位时间内(一年或四年),所属部门和地区户口增减、农桑垦植、漕运水利、钱谷运输、仓储周转、盗贼讼狱、灾情处置、教育选举、治安状况等关系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唐代官吏政绩考核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皇帝还时常根据当时的需要,对官员的考绩临时下诏,附加特殊标准和要求。如唐太宗时曾把增加人口、开垦荒地的多少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些临时的要求,虽然能够应一时之急,但缺乏考核的稳定性。

唐代的政绩考核通过考课进行,考课按每年的功过行能定考,从任官之日到考核之日已有二百日者即可参加考核,但请假逾百日,或停止工作一年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考核步骤通常是首先由被考官员先进行书面的自我鉴定,然后由本部门或州府长官给出评语并当众宣读,让众官进行评议,定出优劣等级。如果被考者认为评判不当,可要求重新进行考核。京官与地方官的初步考课结果须在当年十月汇总到尚书省,然后由吏部考功史进行初步审核,分别评出考第,同时选出两名德高望重的京官担任校考使,分校中外官考。校考完毕,马上予以公布,吏部发给被考人“考牒”,作为考核凭证。

三、将政绩考核结果与官员的奖惩、任职和晋升相结合

各级官吏经过考核后,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上等为“上上”、“ 上中”、“ 上下”三级,“上上”指一最四善,“ 上中”指一最三善,“ 上下”指一最二善;中等为“中上”、“中中”、“中下”三级,“中上”指无最而有二善,“中中”指无最而有一善,“中下”指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下等为“下上”、“下中”、“下下”三级,“下上”指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下中”指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下下”指居官饰诈,贪浊有状。

小考(即每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加禄,罚之以夺禄。大考(即四年一次的政绩考核),赏之以晋升,罚之以降职,重者则免除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唐代官吏一般都要凭考课进阶升级,“凡居官必四考,四考考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进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者,奏而别叙。”唐初的考课令还规定考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每退一等,夺禄一季。唐代官员的政绩考核没有采取“一考定终身”的办法,对于曾因过失而被贬官者,如果还能干出政绩,经考课优异者,也可照样进阶升官。

四、唐代政绩考核制度的特点

唐代的政绩考核体系完备、制度严谨。从机构设置、考核标准、考课时期、方法与程序到奖励惩罚等,形成了一套完备严谨的制度体系,且易于实施,操作性强。这对肃正朝纲,黜恶扬善,严明吏治,消除各种官员腐败因素,提高政府官吏的为政素质,促进官吏勤政廉政,使国家法律政令得以贯彻执行,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发展,缓解社会阶级矛盾冲突,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虽然唐代有较成熟的考核制度,但封建社会实行高度集权专制,考核等级的评定往往出现仅凭皇帝或长官的印象与关系亲疏而定的现象,奖惩赏赐带有随意性,并使许多制度流于形式。《太平广记》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贞观年间,桂阳令阮嵩的妻子阎氏极为善妒。一日,阮嵩在大厅会客宴饮,召女奴歌。阎氏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阮嵩伏于床下,女奴狼狈而奔。负责为阮嵩的政绩考核写评语的刺史崔邈知道后认为“妇强夫弱,内刚外柔。一妻不能禁止,百姓如何整肃?妻既礼教不修,夫又精神何在?”,便将阮嵩的考核等级评为下下,阮蒿因此只得解职回了家。虽然不知阮嵩管理桂阳的政绩如何,但如果仅因怕老婆给长官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就导致如此结局,这种考核未免过于专制。

五、唐代政绩考核制度的启示

    我国现今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日益成熟,但仍有完善的地方,从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考核标准做到普通与具体相结合。正如唐代考核官吏标准中的“四善”、“二十七最”相结合,既有通用标准,又有职位分类标准。在现代公务员考核中,“德、能、勤、绩”是普遍标准,但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还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更全面地对工作状况进行评价。

2、增加考核结果的等级层次。唐代的考核结果分为九个等次,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仅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这与我国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和多层次的职位类别以及多样的岗位不相符,不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

3、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的监督。唐代官吏考核制度中,专门设立了高级官员兼任的校考史监督考核工作。我国对公务员考核的程序为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但其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尤其是确定等次的关键环节。

4、将考核结果与增资晋档、提拔、培训等有机结合,促进考核的引导示范作用,激励全体公务员的进取心,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在激励竞争机制中的作用。

总而言之,唐代的政绩考核制度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特点和客观政治需要而产生的,是一份珍贵的政治制度历史遗产,对我们建立健全科学的国家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体系,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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