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贷款预先收取诚意金、利息可能是诈骗行为
分享到:
作者:申磊 张宁  发布时间:2015-10-20 08:14: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对一起以提供贷款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1210日左右,购进手机和四张银行卡,以提供贷款收取利息和诚意金、制作证件收取费用等方式在广西省梧州市诈骗他人财物,共诈骗五次,诈骗金额217O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发送信息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贷款必须到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办理,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