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当事人可依法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分享到:
作者:伍三杰  发布时间:2015-10-10 09:04:57 打印 字号: | |

家住冷水江市的江某和西北某省的赵某签订矿物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冷水江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就货物价款发生纠纷,江某遂起诉至冷水江法院。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赵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一方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约定明确有效,一方依照约定向冷水江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冷水江市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冷水江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约定管辖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