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冷水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因被判处缓刑,此后,刘某依法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签收了《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权利义务告知书》。2015年1月30日,刘某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建立了其社区矫正个人档案,准备接受社区矫正。该局工作人员要求其于2015年2月3日前到该局所辖的冷水江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刘某一直未按规定报到。后经该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督促,刘某于2015年5月14日至冷水江司法所报到过一次。之后,该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告之每周必须到冷水江司法所报到,但刘某置若罔闻,未再前往冷水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为此,冷水江市司法局建议冷水江法院依法撤销对刘某的缓刑判决。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属实,遂依法裁定撤销刘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