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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院公布5起打击“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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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俊 唐波  发布时间:2015-09-21 11:25:42 打印 字号: | |

918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刘平、张立军、李文初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胡亚琳、付珍诉曾志杰、刘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19二审判决被告人刘平对被告人曾志杰赔偿原告胡亚琳、付珍经济损失109044.66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1110日胡亚琳、付珍向一审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志杰、刘平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9月至2013年期间,刘平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新屋组的房屋因征地拆迁获得一笔征收款,刘平为逃避连带赔偿责任,先后二次将其家应分得的121234.4元征收款转至其兄刘南江名下,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娄星区法院遂以刘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928刘平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上缴15万元用于赔偿胡亚琳、付珍的经济损失和滞纳金。娄星区检察院以刘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1027向娄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刘平又于20141212支付剩余执行款7000元,该案全部执行到位。娄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其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126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张立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张立军先后两次出具借条向罗建新借款30000元、5000元,并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张立军未按约定归还,罗建新多次摧收未果,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峰县法院于20051226作出(2005)双民一初字第ll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立军偿还罗建新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9420元(利息算至20051030止),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张立军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0312,经双峰县法院执行局协调,张立军表示在20101130执行完毕,到期后张立军仍未执行。2011130张立军再次表示在2011630日前执行完毕。2011418,张立军将自有的座落在双峰县石牛乡新农村占地面积124平方米的房屋以43.8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判决。201214,双峰县法院执行局再次要求张立军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仍未履行。

2014514张立军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双峰县检察院以张立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95向双峰县法院提起公诉。双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立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审理期间,被告人张立军的亲属与罗建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了罗建新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于20141023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立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三:李文初拒不执行判决案

申请执行人李锡光与被执行人李文初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31028,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2003)冷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文初赔偿申请执行人李锡光人民币203893.3元。判决生效后,李文初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文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内容。20046月,李锡光去世。20041130,被告人李文初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200412月,该院以被告人李文初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在冷水江市毛易镇人民政府及筻溪村干部的调解下,李文初与李锡光的妻子钟泗红达成赔偿3万元的协议,并分三年付清。但李文初并未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200610月,在该院协调下,李文初又与钟泗红达成赔偿5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李文初仍未实际履行。2006年,李文初与其子共同出资并借款对自家房屋进行改造,花费10余万元,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自2004年至2009年,该院执行局通过查询、扣划等手段从冷水江市煤炭局、信用社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文初的财产16500元。被告人李文初未主动履行其余付款义务。

2014326,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文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限徒刑二年。

 

案例四:李德凡妨害公务案

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龙子平与李德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德凡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对李德凡执行司法拘留。2013523,该院执行人员李洪毅、刘德、段绪祥、阳军四人驾车抵达娄底市娄星区辖区内钢城驾校李德凡的办公室,欲对李德凡执行司法拘留。李洪毅等人表明身份向李德凡口头宣布司法拘留决定后,遭到李德凡的拒绝,执行人员准备将李德凡强行带离现场。李德凡的妻子陈良娥、儿子李育松及钢城驾校的教练及学员等人闻讯赶到现场,李洪毅出示自己的证件,表示是在执行公务,但李德凡的家人及钢城驾校工作人员仍不准李洪毅等人带走李德凡,并与李洪毅等人发生冲突,李德凡、李育松等人将法院执行人员打伤。经鉴定,刘德头皮挫裂伤,右肋部软组织挫擦伤,李洪毅多处软组织挫伤,阳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段绪祥头皮挫伤,四人伤情均属轻微伤。

201365李德凡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娄星区检察院以李德凡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13向娄星区法院提起公诉。娄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凡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该院于201494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底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德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五:陈志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联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北森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2)涟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土地占用费、制氧设备拆卸搬运费、场地租赁费合计3240080元。

20138月,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该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

201456,该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军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和8万元。201493,该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仍然无动于衷,一直逃避执行。后通过该院大量调查取证,掌握了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217,涟源市公安局经审查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33,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志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31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标的款全部支付到位,该案顺利执行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刑事谅解书。317,涟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陈志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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