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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非儿戏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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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梁鹏  发布时间:2015-09-17 09:05:32 打印 字号: | |

    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宣告破产,受让人仍需偿还债务。日前,涟源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判决受让人夫妻共同偿还转让债务55.5524万元。

    2011年11月13,澧县某化工公司购煤负责人邱某与原告李某接洽,达成了一份购销合同,由原告李某连续向澧县某化工公司销售粉煤,并约定了价格、粉煤规格等。李某按合同送货,澧县某化工公司支付了15万元后,余下的55.5524万元货款被告邱某请求转让为其对澧县某化工公司的债权。2012711,原告李某向该公司发出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同年1112日被告邱某出具了欠条。后澧县某化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告邱某亦提出抗辩,所欠的55.5524万元系货款,而非其个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澧县某化工公司拖欠原告李某煤款55.5524万元,被告邱某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又经得债权人李某的同意,邱某又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且邱某在澧县某化工公司破产一案中申报了该笔煤款,故认为债务转移已生效。被告邱某的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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