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步、陶某理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2015年2月,陶某步因无力还债,便产生了到湖南省偷车卖钱的想法。同年3月,陶某步以外出打工为由邀请同村人陶某理一起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来到湖南省新化县。到达新化县后,陶某步告知陶某理到湖南是为了盗车卖钱,陶某理表示同意。后两人在新化县火车站附近购买了用于盗窃的一辆女式摩托车及起子、液压钳等作案工具。3月28日,陶某步、陶某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湖南省冷水江市锦嘉佳园小区、桃园小区,共盗得摩托车二辆,并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3月30日中午,陶某步、陶某理再次到冷水江市寻找作案目标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陶某步、陶某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共价值2700元。近日,本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陶某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陶某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陶某步、陶某理不思勤劳致富,却千里迢迢流窜到湖南进行盗窃,本想神不知鬼不觉地大干一番“事业”,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刚一伸手即被捉,二人入狱后对盗窃行为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