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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逞强斗狠 入狱悔恨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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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林  发布时间:2015-09-14 16:4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被告人刘某依法决定逮捕并予以宣判,被告人刘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案被告人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1116日晚,被告人朱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车搭载刘某等人到湖南省双峰县某洗车店取车,因洗车店已关门打烊,朱某将车未熄火开着大灯停在洗车店外路边,等洗车店老板送车钥匙来。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驾驶另一辆小车相对驶来,因该路段两侧均停了车,朱某的车又开着大灯,路面狭窄且视线不好无法会车,杨某多次鸣笛示意朱某让车,但朱某未予理会。刘某还下车走到杨某驾驶室旁质问杨某为何要将车开到他们车辆的前方,杨某回应刘某一方的车为什么要开着大灯。刘某即用手捶打杨某的小车玻璃,朱某等人见状亦下车跑到杨某车前,刘某、朱某等人用脚踢杨某的车,并将杨某强行拖出车外殴打,致杨某轻伤二级,被损财物价值46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朱某等人主动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随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挑起事端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朱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朱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朱某还主动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纷争,但在处理纷争时要多互谅互让,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行为,尤其是要敬畏法律,其行为一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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