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时对相关资料审查不严,应当连带受让无法交房的风险。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同在涟源市某局工作的刘某与吴某,关系情同姐妹。闲聊时,刘某说想到省城买房,但手中没多余的现金,欲转让在娄底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吴某听说后,出于对朋友的关心,遂在朋友圈中帮刘某推销,后其外地一位同学正好想在娄底购房。一个月后,因吴某的同学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吴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刘某共同到娄底某房产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并在该公司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吴某自愿受让刘某所购住房,并一次性交付刘某房款10万元。事后,因吴某同学无现钱周转,向刘某要求退回所交的10万元。刘某拒绝,说房子在年前就停工了。吴某听后很是惊讶,到楼盘现场看建设情况,发现是一片荒芜之地,转让协议中的房子根本没有建造,且房产项目尚未审批,地产也与所在单位正在扯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返回10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购房转让协议书》,是转让购房权利,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我国法律、法规未对购房资格做强制性禁止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下签订的购房权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购房转让协议书》有效。另双方签订的《购房转让协议书》并不是真正的房屋买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与房产公司无关。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