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平与被执行人李某光于2005年签订协议,约定李某光不得在双方合建的房屋上增建第四层建筑物,亦不得在李某平住房窗下增设建筑物。协议签订后,李某光不但增添了第四层,还在李某平房屋窗下安装了管道。李某平与李某光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冷水江法院,请求拆除增添的第四层房屋及管道。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平的诉求。李某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李某光拒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希望通过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李某光固执己见,拒绝履行。面对这种情况,该院执行局迅速拟定强制执行实施预案,决定择期强制拆除。
17日下午,冷水江法院工作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后,立即拉起警戒线,将执行现场戒严。随后,组织人员对相关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至此,李某平申请强制执行相邻侵权纠纷一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