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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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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双飞  发布时间:2015-08-14 10:45:16 打印 字号: | |

司机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准驾不符的车型发生事故,伤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

201412月,被告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从冷水江市方向往涟源市方向行驶,途经S312线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地段时,与同向行驶并左转弯驶出道路的原告颜某相撞,造成颜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冷水江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经查明,被告张某于2010年获得驾驶C1证,此次事故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应持有驾驶B1证才准驾的中型货车。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中有被告保险公司的盖章和投保人的亲笔签字,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突出标注,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车主在庭审中亦承认在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就商业险拒赔的情形有进行说明,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其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保险条款已经生效,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予以撤销。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丁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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