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发现妻子朱某甲与一个叫朱某乙的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想找朱某乙给个说法。但由于朱某乙在天津工作,肖某某为了逼朱某乙回老家,多次到双峰县蛇形山镇朱某乙的父亲朱某丙家,损毁朱某丙家的财物。3月15日中午,肖某某来到朱某丙家,在厅屋里拿了一把锄头将正在播放电视的旧电视机打烂。3月20日9时许,肖某某到朱某丙家,见家中无人,便踢开朱某丙家大门,用厅屋里的锄头砸烂茶堂里的电视机和厅屋里的女式摩托车车头,然后又将茶堂内的两条木凳子放在朱某丙家地坪里,将厅屋内一副未做好的棺材放到凳子上,再从茶堂内搬出一个桌子放在棺材上,又从一楼卧室内拿出两张床单放在棺材下面,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床单,将上述物品全部烧毁。3月29日9时许,肖某某搭乘别人的摩托车来到朱某丙家,见房门未锁家中无人,便将客厅的电冰箱推倒,用在杂房内找到的锄头把电冰箱和客厅的电视机砸烂,然后将洗漱间的洗衣机砸烂,随后又返回客厅将两张桌子、两扇窗户玻璃打烂,并将电饭煲、菜锅扔在地上。综上,被告人肖某某毁坏朱某丙家财物三次,造成朱某丙家财物损失共计7489元。2015年4月10日,经双峰县蛇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32O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