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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小孩攀爬矿车 人身受损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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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巧丹  发布时间:2015-08-04 08:34:52 打印 字号: | |

冷水江市某煤矿的工业区在段某某(8岁)居住的社区范围之内,段某某时常在该煤矿工业区附近玩耍。20131228日下午,段某某与叶某等同伴玩耍至该煤矿煤井运输线路上,先是互拿小木棒打斗取闹,后见一列电动小机车拖挂一列小矿车缓慢驶来,便纷纷爬上小矿车搭载玩耍。因矿车在司机的视线后方,司机并没有看到段某某等已爬上矿车。后因矿车变道,段某某感到害怕,从矿车上跳下,矿车将段某某的左手臂、右手、左大腿、左膝关节、左足背等多处碾压。事后,段某某的父母认为该煤矿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煤矿赔偿24万余元的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段某某的父母提出,10岁以下的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除了保障小孩的日常生活起居,还应在小孩外出玩耍时保护小孩的身体健康,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小孩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煤矿也未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听了这一解释,双方均觉有理,段某某的父母同意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煤矿也同意由他们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冷水江法院调解由煤矿赔偿段某某10万余元结案。近期,该笔款项已支付到位。

来源:冷水江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丁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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