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某煤矿的工业区在段某某(8岁)居住的社区范围之内,段某某时常在该煤矿工业区附近玩耍。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段某某的父母提出,10岁以下的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除了保障小孩的日常生活起居,还应在小孩外出玩耍时保护小孩的身体健康,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小孩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煤矿也未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听了这一解释,双方均觉有理,段某某的父母同意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煤矿也同意由他们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冷水江法院调解由煤矿赔偿段某某10万余元结案。近期,该笔款项已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