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骗取钱财,请人冒充市委书记签字,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义某某对人谎称与娄底市委书记的家人及秘书关系好,可以弄到市委书记的签字,先后三次采取请人冒充市委书记签字的方式骗取钱财共计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到处罚金”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退缴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