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陈某于198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三个小孩均已成年。自1998年5月开始,廖某外出打工,与陈某联系较少。廖某分别于2002年、2014年起诉至新化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廖某均继续在外打工,偶尔回家。2015年3月,新化法院第三次接到廖某的起诉状。
法官接到本案后,数十次找到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起初都持非常对抗的情绪,甚至不愿意与对方同时出现在一个场合。陈某对廖某提出离婚抵抗情绪非常大,不愿应诉也不愿意与其进行沟通,就是“一口气”要挡住廖某某的要求。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上门耐心细致调解后,双方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谈”。十几年离婚路,双方仅有的几次见面,都是因为“离婚”这个话题。陈某称两人没有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财产纠纷,这种状态对他来说离不离婚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的区别,夫妻感情实则早以破裂。这一次,两人再没有互相指责、争锋相对,陈某亦表示愿意放手让廖某寻找自己的幸福。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没有见异思迁,没有喜新厌旧,没有道德败坏引得家庭解体,性格不合经过种种修补也无济于事,这样的形式婚姻有时候也是一种折磨,放手也许能让两个人都能再次找到各自的幸福。与人为善,亦是善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