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志鹏于2005年年底开始经商,并因缺乏资金而于2006年开始以支付3%左右的月息为条件,向其在经商过程中认识的陈长荣以及经陈长荣介绍的胡喜和、李泗娟夫妇等人借款经营。2007年8月时,曾志鹏因经营亏损160余万元而无力偿还其之前的借款,但其仍以3%以上的月息向陈长荣等人借款。自此,曾志鹏在其经营一直亏损,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亏损真相,虚构承揽到70余个工程项目的事实,以项目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以后期集资款偿付前期集资款本息的诈骗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期间,为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曾志鹏多次以召开融资会议、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其集资信息,并用集资款项出资,先后在娄底市娄星区、邵阳市邵东县、长沙市等地注册成立娄底市三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三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湖南三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截至2014年3月,曾志鹏向陈长荣、胡喜和、李泗娟、孙定球、陈正新、邹文新、胡中骥等社会公众共计非法集资8亿多元,实际诈骗1.4亿余元。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