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冷水江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作证、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经济利益,指使李某乙(时任冷水江市同兴杨梅山粘土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伪造了一张冷水江市杨梅山粘土矿欠李某甲83.9万元的欠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甲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并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实施虚假诉讼,积极帮助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