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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非法获利 结果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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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遥  发布时间:2015-07-28 09:21: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冷水江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作证、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经济利益,指使李某乙(时任冷水江市同兴杨梅山粘土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伪造了一张冷水江市杨梅山粘土矿欠李某甲83.9万元的欠条。 2012年11月2,李某甲聘请律师持该欠条以原告的身份向冷水江法院起诉,要求冷水江市同兴杨梅山粘土矿偿还其欠款83.9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乙作为冷水江市同兴杨梅山粘土矿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该矿出庭,当庭承认该欠条是真实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自认,20121213,冷水江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冷水江法院发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初,李某甲、李某乙被立案侦查。2014623,冷水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冷水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甲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并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实施虚假诉讼,积极帮助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丁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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