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邹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从刘某某、向某某、彭某某等67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3709501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汽车、购买股票、家庭装修及个人挥霍等。
因该案案情重大,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邹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从刘某某、向某某、彭某某等67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3709501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汽车、购买股票、家庭装修及个人挥霍等。
因该案案情重大,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