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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宜占不得 买赃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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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云  发布时间:2015-07-09 11:29: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新化法院审结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除盗窃摩托车的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外,购买赃车的李某松及帮助销赃的吴某胜因触犯法律,分别受到了处罚。

20141018凌晨3时许,吴某经过新化县审计局对面安置区居民楼的一条小巷子时,见居民楼一楼楼梯间停有一台女式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吴某将该摩托车骑至吴某胜的岳父家找到吴某胜,告知其盗得一辆女式摩托车,要求帮助销赃。吴某胜把吴某带至被告人李某松家,告知了摩托车的来历,并问李某松是否愿意购买,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吴某以900 元的价格将所盗摩托车卖给了李某松。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9310元。

法院认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胜、李某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松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胜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来源:新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丁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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